(2009)杭建商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春化工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春化工有限公司,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589号原告:杭州××××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王××宕村。法定代表人:朱××。被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化工功能区。法定代表人:蒋××。被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春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春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上××××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上××××司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