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苗通与应万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苗通,应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44号原告王苗通,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西池巷**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万荣,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应家村朝阳小区18幢6号。原告王苗通与被告应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苗通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朝阳小区18号楼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1436),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苗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应万荣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楚门镇朝阳小区18号楼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51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