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抗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项金东、瑞安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项金东、瑞安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项金东,瑞安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许晓红,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2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项金东。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方通。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许晓红。申诉人项金东与被申诉人瑞安信用社、许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2)瑞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项金东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6月8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4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