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邬养定与余彭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养定,余彭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39号原告邬养定,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和昌弄27号201室。被告余彭军,成年,家。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养定诉被告余彭军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养定于2009年7月13日以被告余彭军已履行义务,双方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养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永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徵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