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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舒××与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80号原告舒××。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浙a×××××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浙a×××××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