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舒××与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80号原告舒××。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浙a×××××号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浙a×××××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