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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诸暨和丰服饰玩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和丰服饰玩具有限公司,诸暨市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和丰服饰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少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方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胜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上诉人诸暨和丰服饰玩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和丰服饰玩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暨和丰服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和丰服饰玩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5元,依法减半收取5562.50元,由上诉人诸暨和丰服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