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鹿改侠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改侠,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鹿改侠。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房建设,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稳利,村委会主任。鹿改侠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兆余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兆余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鹿改侠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