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09年7月13日以双方还需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