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与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药材有限公司,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68号原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盛××。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象山××药材有限公司减半负担68元。审判员 翁 羽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东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