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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外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忠惠皮革制花有限公司与长兴伟尔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忠惠皮革制花有限公司,长兴伟尔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外初字第16号原告:浙江忠惠皮革制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启潮路109号2号车间。法定代表人:张忠惠,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亚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伟尔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柴丽敏,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忠惠皮革制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惠公司)为与被告长兴伟尔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窦修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铮、代理审判员沙季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09年7月6日,原告忠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伟尔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忠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忠惠皮革制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3.5元,由原告浙江忠惠皮革制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窦修旺审 判 员  姜 铮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