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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与嘉善××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暨××。委托代理人:施××。被告:嘉善××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晋椿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晋椿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利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晋椿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利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