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卫飞与周卫红、周兆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飞,周卫红,周兆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29号原告:王卫飞,县赤城街道老屋村桥南东路11号。被告:周卫红,成年,村。被告:周兆营,成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飞与被告周卫红、周兆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飞负担。审 判 员 钦群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