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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盐仓支行与林会旺、叶军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盐仓支行,林会旺,叶军尉,夏伟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63号原告浙江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盐仓支行,住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258号。负责人孙晓明。被告林会旺,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单位地址舟山市定海区马岙镇人武部。被告叶军尉,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涨次351号。被告夏伟苏,海区岑港镇涨次3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盐仓支行与被告林会旺、叶军尉、夏伟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舟山定海农村合作银行盐仓支行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