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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8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戚旭萍、陈麟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戚旭萍,陈麟宗,蒋仲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行长。委托代理人虞建军,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健辉,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戚旭萍,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新厅村1组;被告陈麟宗,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新厅村1组;被告蒋仲建,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蒋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被告戚旭萍、陈麟宗、蒋仲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