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宸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瑞正合××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宸纺织品有限公司,瑞正合××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09号原告:桐乡市××宸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民合集镇××号。法定代表人:邱××。被告:瑞正合××皮××(××司,住所地:上××××叶榭镇徐界泾村。法定代表人:萧××。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宸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正合××皮××(××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宸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瑞正合××皮××(××司银行存款1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瑞正合××皮××(××司银行存款1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磊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