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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2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设备××司与华升××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设备××司,华升××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35-2号原告:嘉兴市××设备××司。×楼。法定代表人:梁××。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华升××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号(城开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设备××司与被告华升××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设备××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设备××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设备××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474元,由原告嘉兴市××设备××司负担。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