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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5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廖国方与胡锡雷、胡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方,胡锡雷,胡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566-2号原告廖国方,建德市梅城镇望城村王村元7号。委托代理人王兴升,义乌市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被告胡锡雷,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2-13495b号商位经商,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赤塘村。被告胡建华(胡小雷),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2-13495b号商位经商,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赤塘村本院在受理原告廖国方诉被告胡锡雷、胡建华(胡小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国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国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胡建华所有的号牌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告胡建华所有的号牌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