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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叶××为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与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叶××为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00738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曹××。委托代理人:林××。原告叶××为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长  孙晓风审 判 员  单维森审 判 员  祝匡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