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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福伟与朱雪龙、孟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福伟,朱雪龙,孟方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蔡福伟,市西湖区文一路84号5幢301室。被告:朱雪龙,市许村镇塘桥村潘家坝65号。被告:孟方南,市余杭区运河镇戚家桥村9组梦家横自然村53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蔡福伟与被告朱雪龙、孟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两被告借款40万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朱雪龙、孟方南的银行存款40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