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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16号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工业园区西××桥堍。法定代表人:吴甲。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义桥镇××号。法定代表人: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新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