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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局与潘××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局,潘××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瑞安市××局,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局与被告潘××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瑞安市××局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