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局与潘××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局,潘××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瑞安市××局,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局与被告潘××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瑞安市××局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