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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伟业电镀有限公司与宁波××汉子××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伟业电镀有限公司,宁波××汉子××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19号原告:宁波市××伟业电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3695673-4),住所地宁波市××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被告:宁波××汉子××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开发区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伟业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汉子××容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伟业电镀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伟业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 磊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洁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