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白亮、王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白亮,王琰,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6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崔滨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璠,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亮。委托代理人赵小玲,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琰。被告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太白南路269号中天国际A座2F大唐世家。法定代表人毛庆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力群,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白亮、王琰、陕西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81.5元(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