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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严××与徐××、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徐××,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194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缪××、强××。被告徐××。被告包××。原告严××诉被告徐××、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新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强××、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徐××于2008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60000元,当即出具借条二份,其中50000元约定月息3.5分,借款后,由于原告资金紧张,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不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决: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金某民币60000元及利息损失27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徐××向原告严××借款本金某民币60000元,其中50000元约定月息3.5分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徐××对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条实际上是利息,曾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000元利息,另外,借条10000元是为50000元的保证。被告包××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辩称,借款600000元是事实,但已归还10000元,剩余50000元,同意支付,但要求分期给付,至于借款利息不愿承担。被告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长兴雉城信用社)的客户回单联一份,证明被告已归还原告严××10000元的事实。二、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2008年3月13日借款60000元,承诺归还50000元,利息不算。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一无异议,承认收到10000元,证据二认为,该承诺书有个限制条件,必须在2009年元月30日前归还借款,可以按照承诺书履行。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因被告未在2009年元月30日前归还,该承诺书虽具有真实性,但无约束力,故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包××未答辩,也未提供书面证据。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某某案的事实如下:被告徐××因做水电安装缺少资金周转于2008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本金某民币60000元,其中50000元,约定月息3.5分,当即出具借条二份,原告在2008年3月13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要求被告在2009年元月30日归还借款,就放弃借款利息,但被告在2008年7月27日仅归还10000元,尚欠5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被告约定月息3.5分,超出了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本院酌情确定月息二分,即按本金50000元,自2008年3月13日起止2009年7月12日止,共计16个月,计16000元。被告抗辩原告出具承诺书,归还50000元,利息不算,因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借款,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徐××与被告包××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原告严××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包××共同给付原告严××借款本金某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6000元,合计6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徐××、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83元减半收取991.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611.50元,由原告严××承担311.50元,由二被告承担13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直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当事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3元(款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汇入: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10×××38,开户银行:湖州市农行红丰支行)。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满后七日,逾期未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燕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