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司与浙江××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司,浙江××村××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989号原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被告:浙江××村××司。风××区。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司与被告浙江××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16元,由原告杭州××××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杜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