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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司与浙江××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司,浙江××村××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989号原告:杭州××××司。。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被告:浙江××村××司。风××区。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司与被告浙江××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916元,由原告杭州××××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杜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