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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与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27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谢××。被告:赵××。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承担。审 判 长  颜爱燕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