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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与张××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03号原告:金×。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张××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媛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