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抗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江喜进与张岁疆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喜进,张岁疆,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2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江喜进。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岁疆。申诉人江喜进与被申诉人张岁疆合伙财产份额合同纠纷一案,洞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洞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喜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4月13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3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