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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苏娥买、朱苏娥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苏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培,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苏娥,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拱瑞下村**号。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苏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