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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金燕与骆彩贞、吴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金燕,骆彩贞,吴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94号原告:金金燕,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市场一街2号。委托代理人:周英萍,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彩贞,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平畴村2组。被告:吴国荣,乌市江东街道平畴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金燕与被告骆彩贞、吴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金燕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金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金金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