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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伟宏。委托代理人:黄海涛。被告: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