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97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育林,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