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浙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药业有与长春××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浙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药业有,长春××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542号原告:浙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童××。被告:长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合隆××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原告浙江××机���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慧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药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双方分别在2004年8月16日、11月21日、12月6日签订了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分别为320000元、15000元和30000元,价款总计为365000元,均为原告为被告定作非标制药设备。原告履行完三个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被告也已经分四次支付了328500元的款项,尚有36500元没有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5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计算至2009年5月22日的利息损失12001.56元;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的利息,每日按违约金额的0.273‰计算。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利息损失的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前二份合同从2006年1月31日开始计算,第三份合同从2006年2月18日开始计算;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损失要求从2009年5月23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其余诉请不变。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2、工商企业登记情况简表一份,以证明被告身份;3、合同及附件三份,以证明双方订立合同的事实���4、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二份,以证明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的事实;5、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三份,以证明原告依法给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6、安装调试单(传真件)一份,以证明原告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合格的事实;7、函及邮政快件查询资料三份、录音资料一份、通话记录一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8、药品gmp认证公告一份,以证明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设备已经通过gmp认证的事实。被告长春××药业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提出答辩,视为放弃其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且与原告庭审陈述相一致,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定作制药设备,双方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365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主张债权,被告应当予以偿还。三份合同中均约定被告支付货款的期限,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其中第一、二份合同原告主张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起始日为2006年1月31日,第三份合同为2006年2月18日,并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符合法律规定,��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货款36500元。二、被告长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其中本金为33500元的利息从2006年1月31日起计算;另本金为3000元的利息从2006年2月18日开始计算,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被告长春××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