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朱巨波等二十二人与卢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朱巨波,男,1972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乐梅,女,1973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母立全,男,1972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许彬江,男,1964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宏民,男,1962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玉平,男,1948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宝田,男,1958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马义成,男,1963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韦善洪,男,1942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会永,男,1973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学忠,男,1965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崔东兴,男,1966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立和,男,1966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满平,男,1965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治中,男,1965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肖树林,男,1947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倪广发,男,1938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胜利,男,1962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杨金成,男,1941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邵志全,男,1959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孙焕章,男,1947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朱恩江,男,1966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二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兰,乐亭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小林,男,1980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银环,女,1982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系被告之妻)。原告朱巨波等二十二人与被告卢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十二原告诉称:原告朱巨波等人将牛奶交到被告处,合款105280.7元,该款至今未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奶款105280.7元,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卢小林辩称:我收奶欠以上二十二原告牛奶款是事实,但数额有异议,具体数额我列了一个帐单,应是99416元,我现在没有钱,等我有了钱再还该牛奶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将牛奶交给被告,合计奶款99416元。其中朱巨波2327元、王乐梅6691元、母立全4544元、许彬江6873元、李宏民977元、张玉平3890元、李宝田6317元、马义成2042元、韦善洪19415元(已支3000元)、王会永2328元、王学忠573元、崔东兴1662元、刘立和6620元、李满平74元、李治中742元、肖树林3966元、倪广发1066元、张胜利11731元、杨金成2668元、邵志全9957元、孙焕章2606元、朱恩江5347元,此款被告至今未能给付。2009年4月27日,二十二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奶款99416元。原被告对奶款具体数额均认可。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可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而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十二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奶款99416元理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小林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小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朱巨波2327元、王乐梅6691元、母立全4544元、许彬江6873元、李宏民977元、张玉平3890元、李宝田6317元、马义成2042元、韦善洪16415元、王会永2328元、王学忠573元、崔东兴1662元、刘立和6620元、李满平74元、李治中742元、肖树林3966元、倪广发1066元、张胜利11731元、杨金成2668元、邵志全9957元、孙焕章2606元、朱恩江5347元。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卢小林负担(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福审 判 员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韩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存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