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联荣与蒋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荣,蒋裕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31号原告王联荣,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清塘下。委托代理人贾显武,。被告蒋裕俊,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联五村王村口。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B3-7035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联荣与被告蒋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联荣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联荣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