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隋与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隋,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801号原告:陈隋,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海游镇后洋陈路258号。被告:章勇,户籍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平海路99号66幢1单元402室,现在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临海)接受强制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隋与被告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隋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隋以被告章勇被强制隔离戒毒,不方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陈隋负担。审 判 员 卢小挺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