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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隋与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隋,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801号原告:陈隋,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海游镇后洋陈路258号。被告:章勇,户籍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平海路99号66幢1单元402室,现在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临海)接受强制戒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隋与被告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隋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隋以被告章勇被强制隔离戒毒,不方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陈隋负担。审 判 员 卢小挺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