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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荣执字第12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桂田与王学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荣执字第1224-1号申请执行人许桂田。被执行人王学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的(2009)荣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学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学状3日内交付赔偿款66254.35元,执行费1093元,但被执行人王学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状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西信用社帐号10×××25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