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0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鲍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鲍红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73号原告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前洪工业区纯派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红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琛斌、吴鹏,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红斌,镇傅村原告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鲍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以被告鲍红斌拖欠货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鲍红斌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72899.19元及利息损失,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应是“鲍红兵”拖欠原告货款,而非原告起诉的“鲍红斌”,且“鲍红兵”与“鲍红斌”并非同一人,故本案中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奥莉力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铠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