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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和××纺织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海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和××纺织有限公司,新昌县海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73号原告:新昌县和××纺织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委托代理人:石甲。委托代理人:石乙。被告:新昌县海得××有限公司。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和××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海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新昌县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