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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146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463-1号原告:戚××。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戚××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