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46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463-1号原告:戚××。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戚××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