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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118号原告: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埭溪镇建设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冯永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世红,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孔滩镇。法定代表人:王典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9元,减半收取515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诉讼费8925元,由湖州华特不锈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