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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于友宝与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友宝,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于友宝。委托代理人:张君飞。被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全木。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友宝与被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友宝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友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99元并减免原告诉讼费1499元,剩余1500元由于友宝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