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陶××。被告:朱××。原告陶××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陶××负担。审 判 长 徐步茜审 判 员 朱 森审 判 员 李必昆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静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