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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50号原告:陶××。被告:朱××。原告陶××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陶××负担。审 判 长 徐步茜审 判 员 朱 森审 判 员 李必昆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静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