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11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志辉与周国才、阮京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志辉,周国才,阮京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21-2号原告:江志辉,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箬横镇三顶桥A区53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国才,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石景路15号。被告:阮京姿,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石景路15号。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卓茂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志辉与被告周国才、阮京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4366元,由原告江志辉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