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54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步锋。委托代理人:鲍克定。委托代理人:杨芳琴。被告(反诉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委托代理人:郑毓秋。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文行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瑛独任审判。审理期间因东方建设公司提起反诉,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3日、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曙光文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克定,被告(反诉原告)东方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毓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曙光文行公司诉称:2008年1月11日,东方建设公司下属的杭州世贸丽晶城公建写字楼工程项目部与曙光文行公司签订了《大堂特制进口水晶吊顶合同书》一份,约定:东方建设公司向曙光文行公司订购特制水晶吊灯一盏,价款为530000元;付款方式为在双方签定合同生效后,东方建设公司即日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作为定金计159000元,在全部灯具到达工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东方建设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50%计265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东方建设公司支付15%货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曙光文行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东方建设公司也已投入使用,但东方建设公司仅支付了货款159000元,对剩余货款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东方建设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7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698.40元(暂计算至2008年11月4日,此后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方建设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东方建设公司辩称:东方建设公司没有违反买卖合同的约定,没有支付剩余货款是因为曙光文行公司提供的水晶不符合合同约定。在特制水晶吊灯安装过程中,东方建设公司发现灯架尺寸严重偏差,通知曙光文行公司后,曙光文行公司进行了整改,但仍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后东方建设公司接连又发现水晶条、四方珠、镀金层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大部分水晶有大量划痕且不是合同约定的进口埃及水晶。为此东方建设公司项目部��2008年5月22日发函要求索赔,曙光文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步锋收函后承认是质量问题,转发给了生产厂家,又从其他代理商处调集部分水晶条和四方珠用来更换,并保证是埃及进口水晶并符合合同要求。但货到后仍发现大量水晶质量有问题,且水晶条不断断裂,砸倒大堂工作人员,经过反复交涉、调换和修改,始终未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大堂作业计划严重延误,至2008年7月,曙光文行公司仍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东方建设公司只得电话联系李步锋,要求停止施工,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东方建设公司另行组织其他厂家调换水晶。李步锋同意东方建设公司自行采购水晶,损失由曙光文行公司承担。2008年7月4日东方建设公司联系了杭州豪盛特灯饰有限公司,购买了450000元的埃及进口水晶进行了更换。因此东方建设公司认为曙光文行公司交付的灯架仅价值80000元,东方建���公司在支付了159000元后,无须再支付水晶货款,要求驳回曙光文行公司的诉讼请求。东方建设公司并提起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大堂特制进口水晶吊灯合同书》约定整灯应在2008年3月3日前完成,如超出按每天5000元罚款。曙光文行公司在完成灯架的安装后,提供的水晶条、四方珠、镀金层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直到2008年7月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东方建设公司在2008年7月4日联系了杭州豪盛特灯饰有限公司,购买450000元的埃及进口水晶进行了更换。曙光文行公司的灯架价值仅约80000元,东方建设公司在支付了159000元后,曙光文行公司应返还759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曙光文行公司退还预付款75900元。二、曙光文行公司承担违约金60000元。三、曙光文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针对东方建设公司的反诉,曙光文行公司答辩称:东方建设公司要求请求返回财产,没有事实依据,返回预付款只有在合同无效、合同撤销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东方建设公司没有提出上述事由,不能要求返回预付款。曙光文行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东方建设公司没有提出工期异议也未更换过水晶,现以水晶不符合标准为借口,拖延支付货款。何况东方建设公司所提的质量异议不能成立,东方建设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在发货安装前及发货完毕当场检验时提出质量异议,直到起诉后才提出。请求驳回东方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曙光文行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大堂特制进口水晶吊灯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对付款方式和期限、质量检验方法均有明确约定。2、照片三张,证明曙��文行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东方建设公司已将灯具投入使用的事实。3、银行进帐单一份,证明东方建设公司杭州项目部付款159000元的事实。4、诉讼后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目的同证据2。5、律师函及快递凭证一组,证明曙光文行公司多次向东方建设公司催讨货款的事实。经质证,东方建设公司认为,证据1、3、4、5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拍摄对象不是世贸丽晶大堂灯。东方建设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大堂特制进口水晶吊灯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合同约定在2008年3月3日安装调试完毕及逾期后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事实。2、文行灯饰设计图纸一份(复印件),证明曙光文行公司不能及时交付水晶吊灯,进行返工的事实。3���照片一份(复印件),证明曙光文行公司不能及时交付东方建设公司水晶吊灯,进行返工的事实。4、《函告》一份,证明东方建设公司要求索赔工期延误和产品质量违约金的事实。5、录音光盘一份,证明曙光文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步锋同意调换水晶吊灯并承担损失的事实。6、《更换世贸丽晶A座大堂水晶吊灯水晶协议书》一份,证明东方建设公司在曙光文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步锋同意调换水晶吊灯并承担损失后,更换水晶的事实。7、销售发票四份,证明东方建设公司更换水晶支付货款的事实。8、照片一张,证明曙光文行公司交付的水晶被更换的事实。9、结(预)算单三份及所附发票各两份,证明东方建设公司向杭州豪盛特灯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经质证,曙光文行公司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3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定。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曙光文行公司从未收到过该函件。证据5无法听清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杭州豪盛特灯饰有限公司与东方建设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该协议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7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能证明东方建设公司为更换水晶支付货款的事实,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该水晶是由曙光文行公司提供的。证据9中结(预)算单、发票真实性有异议,结(预)算单系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制作,两份发票系复印件。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对《更换世贸丽晶A座大堂水晶吊灯水晶协议书》签订的双方代表李步锋、方苗忠作了调查。经质证,双方对调查笔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东方建设公司对曙光文行公司提供的证据除证据2外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曙光文行公司提供的证据2显示的图片不清晰,不能确定拍摄的对象,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曙光文行公司对东方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东方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2、3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定。证据4未提供相应的快递凭证,不能证明已向曙光文行公司送达过该函件。证据5李步锋在本院所作调查笔录中对通话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6系原件,真实性应予以确认,但不能以此证明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7四份发票载明的货物系灯具,而不是水晶,故不能证明发票载明的款项是用于购买更换的水晶。证据8能与证据5相印证,证明水晶被更换的事实。证据9中所有结(预)算单均系东方建设公司单方制作的单据,证明力不能确认,其中2008年8月19日的结(预)算单及相关的发票系复印件,且载明的付款人是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东方建设公司,真实性不能认定。综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1月11日,东方建设公司下属东方建设杭州世贸丽晶城公建写字楼工程项目部与曙光文行公司分别作为甲、乙方签订《大堂特制进口水晶吊灯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特制水晶吊灯一盏,具体尺寸规格及制造要求详见本合同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附件;合同总价共计530000元(含运输费及安装、辅助材料、保护纸清理保洁以及增值税发票等至交付验收前的一切费用);付款方式为:在双方签定合同生效后,甲方即日支付给乙方按本合同总价的30%货款作为定金,计159000元。乙方将全部灯具运达工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甲方支付给乙方按本合同总价的50%货款,计265000元。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给乙方按本合同总价的15%货款,计79500元。剩余5%作为产品质保金的货款在质保期二年满后,一星期内一次性付清,计26500元;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定生效后,45天货到甲方工地现场并开始安装,安装调试在2008年3月3日完毕,如超出按5000元每天罚款;质量保证: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灯具是全新优质产品,全套齐全无损,灯具所有金属外表、吊杆、金属吊绳、电镀24K金,配进口埃及水晶珠(片),铜扣、飞利普光源,整灯安装水晶串吊表面平整、顺直、牢固,电器线路必须密闭不得敞开暴露影响使用寿命,因本灯具光源经乙方深化设计,在灯光运行后光效色泽必须一致,并符合本合同规定及相关灯具、电器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并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下,运转良好。产品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内,在正常���用情况下,如有损坏或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调换,质保期满,适当收取成本费;检验:乙方在灯具到货安装前及安装完毕后,甲方就灯具质量,规格及配珠(片)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进行安装,如检验不合格乙方应及时调换。合同签订前的2008年1月4日,东方建设公司向曙光文行公司支付了货款159000元。合同签订后,曙光文行公司即开始安装水晶灯架。对于灯架安装完毕后的施工过程,双方陈述不一。在本院向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李步锋(曙光文行公司方)、方苗忠(东方建设公司方)所作的调查中,李步锋陈述:在灯架安装好,挂水晶珠过程中,东方建设公司提出水晶灯钢丝绳有点斜,曙光文行公司与生产厂家联系后进行了调整。之后曙光文行公司方将水晶珠全部挂完并用薄膜包好,再后来东方建设公司反映水晶珠有掉落现象,且水晶不是埃及进口水晶,提出要求更换,并要求由该公司自行更换。方苗忠陈述:曙光文行公司在2008年2月15日才到货,安装灯架过程中发现灯架两边都是斜的,于是要求厂家重新制作灯架,厂家重新制作安装后,挂水晶珠时发现水晶有划痕,规格不一致;东方建设公司指出后,曙光文行公司进行了部分更换,到5、6月时,水晶还未挂完,水晶用薄膜包起来后发现有掉落现象,东方建设公司联系李步锋后另行找到杭州豪盛特灯饰有限公司对所有的水晶进行了更换。另在东方建设公司提供的录音光盘中可以听见方苗忠一再表示水晶全部换掉,李步锋称:“好的,好的。”目前世贸丽晶城大堂水晶灯在使用中。本院认为,曙光文行公司与东方建设公司签订的《大堂特制进口水晶吊灯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曙光文行公司已提供并安装了大堂吊灯灯架的事实均无异议,而东方建设公司提供的录音光盘及曙光文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能证实由于曙光文行公司提供的水晶珠存在掉落现象,由东方建设公司另行找了第三方更换了所有水晶的事实。故曙光文行公司要求东方建设公司按照合同价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但对于灯架的价值部分,应由曙光文行公司支付。由于双方的水晶灯属于特制产品,对于灯架及水晶珠的分别价值没有相应的市场价可作参考,双方又未提供相应的能证实灯架与水晶珠分别价值的证据,故对于灯架的价值,本院予以酌情确定为265000元,扣除东方建设公司已支付的159000元,东方建设公司尚应支付106000元。由于曙光文行公司提供的水晶珠出现掉落现象,导致东方建设公司另行找了第三方进行更换安装,曙光文行公司存在未按期完工的���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合同约定的每日5000元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曙光文行公司本诉诉讼请求及东方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6000元。二、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6000元。三、驳回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五、以上一、二项相抵,由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71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9665元;由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13元,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0元,合计2709元,由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8元,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91元。杭州曙光文行灯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