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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建海与强向阳等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海,强向阳,张建成,徐流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刘建海,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恒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员。委托代理人李芙蓉、李轩君,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向阳,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张建成,男,1957年出生。被告徐流印,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海与被告强向阳、张建成、徐流印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海撤回起诉。诉讼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退给原告刘建海。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甄方民助理审判员  李治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亢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