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建海与强向阳等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海,强向阳,张建成,徐流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刘建海,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恒信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员。委托代理人李芙蓉、李轩君,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向阳,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恒信医药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张建成,男,1957年出生。被告徐流印,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海与被告强向阳、张建成、徐流印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海撤回起诉。诉讼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退给原告刘建海。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甄方民助理审判员 李治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亢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