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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慧平与张永仁、赵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慧平,张永仁,赵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章慧平,武康镇丰桥村老丰桥25号。委托代理人屠金富,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仁,镇春晖街80号。被告赵文龙,镇广爱北路9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慧平与被告张永仁、被告赵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慧平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慧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慧平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4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9.6.29结案日期:2009.7.13适用程序:简易原告:章慧平被告:张永仁、赵文龙简要案情:原告章慧平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慧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慧平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