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4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建奎与骆章明、袁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奎,骆章明,袁会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57号原告:王建奎,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九如堂村街里。委托代理人:鲍金伟,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九如堂村街里。被告:骆章明,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九如堂村340号。被告:袁会清,市稠城街道九如堂村3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奎与被告骆章明、袁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因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