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与包××、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7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郑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乙、林×。被告:包××。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诉被告包××、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于2009年7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8元,减半收取计49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