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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与包××、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7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郑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乙、林×。被告:包××。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诉被告包××、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于2009年7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8元,减半收取计49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