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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海良与沈秋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良,沈秋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良。委托代理人:支骥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秋海。上诉人陈海良为与被上诉人沈秋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海良于2009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海良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海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50元,由上诉人陈海良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黄 嵩代理审判员  谭 灿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