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海良与沈秋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良,沈秋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良。委托代理人:支骥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秋海。上诉人陈海良为与被上诉人沈秋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09)嘉平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海良于2009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海良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海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50元,由上诉人陈海良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迪虎审 判 员 黄 嵩代理审判员 谭 灿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佳瑜